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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婷婷一月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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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 16: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穆婷婷 于 2021-1-11 16:24 编辑

关于集体暴力的相关思考
——读《集体行动的逻辑(奥尔森)》有感
摘要:奥森尔对集体利益作了区分,具体有两种,一种是相容性的,是正和博弈,另一种是排他性的,前者是利益主体在追求这种利益时是相互包容的,而后者指的是利益主体之间追求这种利益时却是相互排斥的,是零和博弈[1]。作者在书中对集团和组织理论,国家和阶级的正统理论,压力型集团,副产品和特殊利益等做出了研究探讨。读《集体行动的逻辑(奥尔森)》, 书中提及的集团规模,集团行为,工会和经济自由,使读者思考个人追求利益是不一定理性,集体也并非完全理性,从书中提及的工人社团暴力罢工行为可以看到,个人和集体追求利益时有时会爆发暴力行为,实际上,这种行为有弱势群体集合争取利益,也有集体不理智施暴,本文就针对集体暴力这一内容做出以下相关思考。
关键词:集体;行为;暴力
一、集体暴力行为的分类
  集体暴力行为,我把其分为两类,一种是弱势群体集合争取利益,被压迫的群体被压迫到临界点之后,集合起来,用暴力行为宣泄不满,争取利益;另一种是个体参与集体行为,集体分散了行为后果责任,集体不理智对他人施暴,对他人造成了伤害行为。
像历史上,农民起义反对封建政府暴政,法国历史上有名的巴黎公社等可以属于前者;后者是集体不理智对他人施暴,早期的香港老电影,其中的街头霸凌,英国殖民时期监狱霸凌,当今社会上,不乏这类行为的例子,比如说网络暴力,校园霸凌。前者属于运用暴力反抗压迫,可以称作集体反抗,暴力不是目的,而是方式,后者则属于集体不理智施暴,是彻彻底底的集体暴力行为。
二、暴力与恐惧
  如果道德是人类的行为规范,法律是人类行为的底线,那么我认为恐惧则是集体暴力的核心。多数人的想法,集体的行动,仿佛有一种天然的正义。
由于人类对人身安全的需求是开展正常生活和生存的必要条件,当该条件受到威胁时,按照马斯洛的需求金字塔理论,人会放弃所有高层次的需求而满足这个最基本的必然需求,比如很少有人会认为周围的空气对他现在所做的事或工作感到十分重要,但假如剥夺了他们呼吸的空气,哪怕仅仅一分钟,人们就会放下手中所有的事,而先保证能喘一口气,同样人的人身安全与同等必要,一旦受到威胁,人会放弃其他的事情,先确保自身安全。集体暴力利用了人类的安全需求属于必要的这一自然属性,加上集体行为仿佛带有天然正义,异议者往往会放弃其他诉求,趋向顺从。造成这种恐惧的可能来自外部,也可能来自内部。
  在集体暴力中作为个体不讲理性不讲逻辑,而且有时是担心受怕活在恐惧当中,集体暴力是抱着利用人类的生理,心理和社会需求的属性,人为的制造威胁,产生恐慌,利用认识的对立制造持续的运动,从而维系。集体的暴力的所带来的恐惧,有别于日常生活的恐惧,后者有明确的害怕对象和清晰的规避方法,但集体暴力的恐惧下,中立人士都感到惶恐,却不知道在怕什么,有什么方法能彻底摆脱或者触犯了哪些行为让恐惧变为事实,集体暴力中持续弥漫在空气中的模糊不清的恐惧,束缚了中立人士的评价和客观性。它的可怕之处,就会颠覆我们所熟悉的思想,包括传统价值观,道德体系和社会关系。
三、角色塑造促使集体暴行诞生
  集体暴行的诞生原因多样,除了集体分担了罪恶感,我认为还有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角色塑造促使集体暴行诞生。
  集体不理智对他人造成伤害,做出施暴行为,在如今的很多这类例子中,可以看到施暴者会在前期寻找各种伤害理由,把自己化生成“正义者”形象,把他们的施暴对象塑造成“罪犯”形象。比如说,网络暴力键盘侠会给施暴对象贴上罪恶的标签,言语攻击乃至被攻击这都能够产生自我怀疑。在人们传统的印象中,罪犯要服从正义者,正义者拥有权威,在人们的印象里,罪犯是犯了法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给社会带来的坏人;而正义者呢,则是正义的代表,是法律的维护者,是保护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秩序的好人。在人们已有的印象里,罪犯是坏人,正义者是好人,已经成了一个普遍存在的刻板印象。集体施暴者找完理由,贴好标签,仿佛“正义者”和“罪犯”形象已然诞生,施暴者沉迷于“正义者”形象,削弱自己的罪恶感,把被伤害着当做“罪犯”,被伤害着受到集体施暴的伤害,被贴标签,被负面言论洗脑,严重的产生了罪恶感,甚至把自己代入了“罪犯”的角色。
  随着角色塑造的深入,“正义者”身份认同感的加深,对权力的渴望加强,增强了树立权威的需求,这种对于权力和权威的需求,慢慢滋生出了群体暴力行为。在“正义者”一方,借维持秩序稳定的名义,使用暴力以控制别人,一方的权力绝对化,在暴力对抗中完全失去理性的情况下,暴力很可能会演变成为暴力而暴力,乃至演化到没有人权,泯灭人性的地步。一旦暴力被认可,暴力行为有时会影响态度如认知失调理论指出,当行为与相应的态度发生冲突时,人们会倾向于改变原先的态度,使其与行为相符合。
  从“罪犯”的角度来看,假如随着“罪犯”们角色认同感的加深,“罪犯”们渐渐产生了认为自己是一个罪人,面对拥有权威的“正义之士”,他们应该采取的行为是服从的心理,这种心理会助长暴行,面对暴行虐待,默认接受很可能会使暴行更加猖獗,情况恶化的更为严重。
  简言之,集体施暴者给自己贴上“正义者”标签,给被害者贴上“罪犯”的标签,无形中影响着人们行为,人性的放大镜,在欲望的支配下所有的关于人的阴暗面都赤裸裸地暴露了出来,一旦双方这种畸形的角色状态深入,畸形的身份认同感的增加,角色矛盾显现,上升成更为严重的集体暴力。
四、个人的人格与性格特质与环境
  一个群体对他人实施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也和人的人格特质、性格有密切关系,集体放大了性格缺陷。
  性格来自先天的遗传和后天的生活经历,由复杂的心理构成,是一个人心理因素中最本质的东西。心理学家把人类性格划分成几大类,有的分成独立型和顺从型;有的分成理智型、情绪型和意志型;有的根据社交素质分成优越外倾型、失意外倾型和进取内倾型、自卑内倾型等等。世界上没有重样的人,也就没有性格完全相同的人。人人都有自己独特的性格特征,有人甚至具备双重或多重性格,就连表面上长得差不多的“双胞胎”,性格也迥然不同。[2]人人都拥有独特的性格特质,很多人也在思考施暴行为是否是由个人性格特质、人格特质导致的。
  站在“性情论”的角度来看,集体施暴的行为是性格使然,是人性中隐藏的恶显现的结果,从“情境论”角度来看,是身处糟糕的环境,让集体不理智,从犯罪心理机制来讲,犯罪动因一般来源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外部因素会产生犯罪构成环境与犯罪情景,可见几乎所有情况下,单靠内部因素是很难将犯罪心理转化成犯罪行为的。当然,不能否认个体由于精神疾病而导致的犯罪,但是毕竟属于少数。所以,施暴集体成员的个性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一个理智的个体也容易遭在糟糕的,暴力的集体中变成施暴者之一。
  从现实中的案例来看,集体抢劫商店,打砸店铺示威的有很多在平时是一个个善良的公民,包括其他实行集体暴力的人,平时都是善良的公民,但是他们却能够做出令人惊惧的感到可怕的集体暴行,这种行为表现也警醒人们不可轻易给人盖上“好人”、“坏人”、“善人”、“恶人”的烙印,不能轻易地判断一个人是好是坏;同时也警醒人们人性具有两面性,我们所认为的“还不错”的人,多半是主要向我们展现人性良善一面的人。而人性中恶的一面,被道德、法律、规则等约束没有显现,并不代表它们不存在于人性之中。
在现实生活中,人本性趋利避害,追逐利益,集体也是这样,但是尽管人的本性任然存在,由于其社会规范有着双向的约束力,并与人本身的切身利益挂钩,所以不至于走向变态残暴。邪念很容易在没有制度或不当的制度下驱动我们的邪恶行为,但善念却不那么容易在任何情况下驱动我们的善意行为。不加以管控,这种邪念会在集体的掩护下暗自放大,危害社会。
五、结语
  由此可见,个人追求利益是不一定理性的,集体也并非完全理性。社会制度对人的约束也必不可少,制度会限制人性的欲望膨胀,法律制度是在天下太平的时候以最小的代价保护大部分人的利益。另外,人生活在群体之中,个人能力或许不足以改变整个群体,改变社会集体施暴现象,但起码个人要尽力做到在群体中保持清醒,不去跟风做一个施暴者。当下社会,信息发达,网络造谣,诽谤成本低,事件有时反转再反转,弄清真相前一波三折,可见尽可能随时保持清醒,思想独立,思想不跟着到处跑,以平衡自己的社会角色是多么重要。
参考文献
[1]集体行动的逻辑[美]曼瑟尔·奥森尔著
[2]蒋子龙. 性格与命运[N]. 河北日报,2019-10-1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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