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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珊珊九月第一次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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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9 16:3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方珊珊 于 2020-10-11 15:07 编辑

政治学视野中的死亡
摘要:死亡作为一个哲学命题,与政治保持着密切的关系。常态下的死亡与权力之间,权力位于死亡之上,也就是说权力决定了死亡的可能性。非常态下的死亡与权力关系则是倒转过来,死亡赋予了权力以资本,死亡获得了崇高的意义。对死亡的忽视实际上会带来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指的是对个体生命的忽视导致政治学对个体情感体验、人生经历的忽略,政治学不能真正感知个体需求。
关键词:死亡;死刑;烈士
对死亡的关切似乎一直是哲学、医学、生物学等领域的研究内容,但是政治学实际上与死亡也保持着一定的亲密关系,即使这种关系并不明朗。所以本文或许会从较为粗浅的角度思考这一话题,即死刑与烈士两者与权力之间的互动来分析政治与死亡的关系。从其中可以看出,政治与死亡之间是紧密相连的,而中介就是权力。总的来看,政治学忽视死亡,毕竟要奋斗就会有牺牲,死人的事是经常发生的。
一、政治学视野中的死亡
政治学对生命权的强调是起源于近代对自然权利的关注。生命权是人们最基本的权利,国家或者政府应当保障公民的这一权利。在许多政治思想家的著作中,可以看到对生命的重视。他们要求建立法律条文来捍卫生命安全,并且声称人们的生命权倘若受到侵犯,可以进行反抗。柏拉图在《斐多篇》中极力证明灵魂不朽,对身体刻意忽视也就是政治学或者哲学的特点之一。这种忽视是一种意识,即认为身体不重要,或者意识及精神思想高于身体,他们也就不在乎死亡,所以他们蔑视生命。政治学视野下的死亡常常隐藏于具体的法律条文之间,隐身于巨大社会变革事件之后。为什么以保护个体的生命权为目标的共同体同时也是个体生命安全的最大威胁?这种威胁不仅在于政治权力对个体在力量上的绝对压制,而且还表现在这种行为的合理性上。对个体生命的剥夺实际上多是借由集体意志的外衣,因此剥夺生命权这一行为本身就与政治权力分不开。总体看来,政治与死亡距离如此之近,以至于人们时常忽略这一点。在此可以参考死刑在法学领域的争议,政治学中的死亡在常态语境下多指死刑。死刑的废除与否不仅是法理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在非常态政治中,本文论述的是烈士这一群体。烈士在世界各国都是受到各国人民的尊重,这时的个体死亡,牺牲,具有了重要的正面的社会意义。明明都是死亡,却在不同情境下呈现出不同的意义。一个是被近乎冷酷的剥夺了生命的权利,另一个却受到了集体的悼念,其背后的原因只是侵害或维护社会利益吗?
二、死刑和政治
死亡与权力是紧密相连的。如果梳理人类的政治历史,将死亡这一现象从其中剥离出来,可以看到,从常态政治来看,死亡是法律规定的死刑,从非常态的死亡来看,死亡成为了牺牲或者其他的代名词。可以看出,死亡在政治学领域不仅是以一种隐形的,而且是以其他的样式出现。
常态政治中,死亡与权力的互动是在公开的领域完成的,即是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完成了权力对个体生命的剥夺。所以,死刑可以说是政治权力的最有力、最粗浅的表现。对死刑的废除与否一直是法学、政治学的关注重点,诸多学者都主张废除死刑,而现实中不少的国家确实已经废除了死刑。将废除死刑主张的影响因素撇开不论,只关注死刑或者人类历史上的刑罚也能清晰感知到一种变化趋势。那就是从蒙昧到公正,由公开到隐蔽尽管惩罚目的是剥夺个体的生命以达到威慑作用,在人类先前历史中,这一剥夺过程还伴随着恐怖的野蛮的折磨。过程通常是在公开的场合下完成,以达到预期效果而结束。现代的死刑或者刑罚则转到了公众视野未及之处,然而,一方面惩罚的威慑力仍旧没有减弱,另一方面,现代政治中的惩罚体系已然比起过去更加精密,从这个角度来说,很难认为现代的惩罚体系更为宽松。
死刑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对个体生命的剥夺,而生命权是个体的最基本权利。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剥夺,意味着存在着比人权更为重要的东西。在政治学领域,对死刑的关注是比较少的,梁根林指出,死刑实际上作为一种公众认同的产物,是集体意志的表现。他指出包括刑事立法在内的公共决策和立法活动必然是各个相关的利益主体错综复杂的利益、意志、愿望和诉求协调、妥协、平衡的产物,而实在不可能也不应当是某一方面的公众利益、意志或者公众的某一方面的意识与愿望的简单确认或者复制1。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主张应该废除死刑,这里的死刑可能多指酷刑极刑的意味,所以黑格尔也表达了部分支持的态度。贝卡利亚指出“滥用极刑从来没有使人弃恶扬善2”,“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3”“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4”所以,他认为社会契约论中并没有赋予国家或者社会施行死刑的权利。
康德和黑格尔明确表示支持保留死刑。康德指出“谋杀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者代替物能够用他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5。”但是他也认为,应该尊重其尊严,“绝对不能对他由任何的虐待,使得别人看了恶心和可厌,有损于人性。6”黑格尔也持有相同的态度,“杀人的场合则不同,必然要处死刑,其理由是,因为生命是人的定在的整个范围,所以刑罚不能仅仅存在于一种价值中—生命是无价之宝,——而只能在于剥夺杀人者的生命。7”
死刑作为最严重的刑罚,实际上除非在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败坏的情况下才会被执行。他们两人都谈到了贝加利亚的理论,在反对立场上保持了高度的一致。他们都从社会契约的角度对贝加利亚的观点进行了反驳。康德认为“不能认为,社会契约包含了每一个人的同意:允许它们自己将要受到惩罚,同意这样处理他们自己和他们的生命8”,这样,对犯人无法进行判决,因为“这样一来,我们所说的权利的执行者,同时也是这个权利的审判者,即这两种人结合为一个人了9”。黑格尔指出,“国家根本不是一个契约,保护和保证作为单个人的个人的生命财产也未必就是国家实体性的本质,反之国家是比个人更高的东西,它甚至有权对这种生命财产本身提出要求,并要求其为国牺牲”。他更近一步指出,死刑的合理性就在于犯人是一个理性的自由的个体,其行为选择就表现出他的自由意志,所以自然得能够做到对行为结果的预见。“认为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10。”黑格尔认为死刑反而是对他们自由意志的承认。
从他们的叙述中,可以看出死刑存在的合理性有两个,第一是报应心理,第二是对集体利益的维护。很多学者将报应心理视作一种公正观的体现,但是本文认为这其中透露出的东西其实并不能称之为理性,相反是一种非理性,因为他将其个体放置在自己的对立面,严格遵守效益守恒。集体利益这一点就无需多言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集体利益衡量并不是由集体完成,而是由集体的代表——政治权力来完成。这句话是说,政治权力优势作为集体利益的武器,能够对个体的生死做出抉择。事实上,这两者关系的混淆是一直饱受诟病的,政治权力为了获得政治合法性和政治认同,会在一定事项上进行妥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从来不符合法理,但是有时却迎合了政治需要。
三、牺牲与政治
非常态多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发生巨变,政治结构无法发挥功能。这一时期的死亡是常见的,尤其是战争、暗杀、迫害等形式下死亡的人数不可计。然而一个完整的人格、人生经历等内在体验是不能被简单的数字展示出来。数字化的表达方式让个体的死亡意义显得有些单薄,尤其是在历史的特殊时期的个体认知里,身体是能够被抛弃的,死亡也就不能算是大事。
如果将非常态政治下的死亡只关注于一个庞大的、肃穆的团体,或许能够对政治与死亡这一主体了解更为深刻,即革命烈士群体。革命烈士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牺牲的人员,1980年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和2011年的《烈士褒扬条例》将烈士的评定和褒扬具有了法律依据。世界上的其他国家都有相关的烈士规定,其评定细则或许有些出入,但核心相同——为公共利益而死的人。对革命烈士这一群体的关注,涉及到的是意识形态问题,政治意识形态下的个体的死亡无形之中成为了一种政治资本。人们不再称其为“死亡”,而称其为“牺牲”。牺牲原本的概念指的是献给神明的祭品,后来逐渐演变为具有悲壮色彩的、具有崇高意义的死亡含义,并且多是为了集体的利益而死,当然也不乏为信仰献身的。祭品的存在是因为人们对未知的恐惧,这一过程是先设的,即最初的“祭品”即“牺”“牲”就是为了进行祭祀才会诞生的名词。虽然牛羊并不知道自己会被成为献给神明的礼物,但是现代的“牺牲”却是作为动词,更加体现出个体的主动意识,但因为大部分的个体并不能预见自己的死亡。如果不能,那么他们的死亡背后的崇高的价值意义是谁赋予的?是政治权力。
我们一直宣传为国家、为集体而死的人事,在非常态的政治时期,这一部分群体甚至成为了民族记忆的一部分,也就是与民族主义紧密相连。民众在面对这部分死亡群体的时候,心中的情感是什么?是悲伤,这种共情是社会氛围、集体情感、政治宣传的综合作用。悲伤背后是感恩、愧疚、可惜等复杂的情绪交叉在一起,因为这部分个体是为了现存的个体而死,所以无形之中背负了一种道德责任。这种责任必须是强制的、可见的,能够被感知的,这样全社会的个体都能承担,所以该过程需要通过政治权力完成。
非常态下的个体的死亡成为了有利的政治资本,一方面,对死亡的恐惧让社会形成了对这部分烈士的敬佩之情,能够使得其家庭或者人际关系进入到大众视野从而获得一定补偿。一方面,死亡背后的政治信仰、人类具有的英雄情结等也能够使得该政权吸引众多的目光。所以,这里的死亡和权力之间完成了一种交易。这种交易以个体献出自己的生命,以权力完成他们的价值意义。
四、总结
常态和非常态两种政治情境下的死亡的表现完全不同,正如前文所说的那样,常态下的死亡与权力之间,权力位于死亡之上,也就是说权力决定了死亡的可能性。非常态下的死亡与权力关系则是倒转过来,死亡赋予了权力以资本,死亡获得了崇高的意义。“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的死亡价值”到底是社会或政治赋予的。本文认为权力与死亡之间的关系是值得关注的,政治学视野中的死亡不再是纯粹的消失,它能够延伸开来,也就是说个体死后的“事业”在政治权力下仍可以进行。但对死亡的忽视实际上会为政治学带来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指的是政治学对个体情感体验、人生经历的忽略,政治学不能真正感知个体需求,以此造成了行为个体与政治学的脱离。
参考文献
[1]    梁根林:《公众认同、政治抉择与死刑控制》,《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2]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第59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3]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第60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4]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第59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5]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第166页,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6]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第167页,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7]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第107页,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8]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70页,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9]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70页,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10]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03页,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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