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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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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1 21: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集体暴力的政治》读书笔记

本书主要回答了以下5大问题:
1. 为什么集体暴力(不像自杀和个人实施的他杀)会集中爆发——经常是一个暴力遭遇的出现会触动另一个暴力遭遇的发生——然后进入低潮期?
2. 从事那些非直接伤害互动的人如何以及为什么会迅速地转变成集体暴力,然后(有时也是迅速地)又回复到相对和平的关系?
3. 特别地,那些已经与他们的类型差异(经常是合作和通婚)生活多年的人如何以及为什么开始彼此相互攻击人身和财产?
4. 为什么不同的政治制度(例如民主的和权威的)在集体暴力的水平和形式上会有如此大的 ?
5. 维持和平的专家(例如警察和士兵)如何以及为什么会在暴力与非暴力行动之间进行如此经常而又迅速的转换?
作者认为攻击冲动、古老的仇恨、文化断裂、狂热或全球化不应看作是集体暴力的原因。相反,认为集体暴力是一种政治形式。诸如士兵、警察和军阀这些暴力专家经常参与集体暴力,他们与政治的联系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与政治更微妙联系出现在暴力专家的不行动。


  政治边界的激活:明显的集体暴力涉及边界的激活和加强.要求或代表某个”我们”总是表明将我们与“他们”分离开来的边界,不管他们是谁……边界激活就是从众多的身份中挑选两种相反的身份.我们——他们边界的激活经常促进伤害性互动……一般情况下,强调单个的我们-他们边界越强烈,互动中的伤害显著性越明显,所有暴力行动者之间的协同就越广泛.
  集体暴力中的边界激活又如何呢?当暴力从小规模迅速地变成大规模,三个过程通常在发挥作用,虽然顺序与组合不一样.首先,政治大亨从事他们的激活、连接、协同和代表工作;第二,极化通常伴随着或起因于大亨的工作;最后(经常是政治经纪和极化的结果),不确定性出现在边界附近.
  在边界不确定性增加的情况下,暴力机会一般会增加,并且更加显著.暴力机会增加的原因是:人们回应建立在这些边界上的社会安排带来的威胁,这些社会安排包括他人剥削、财产权利和内部通婚.在所有的社会互动中,暴力显著性增加的原因是:现存的非暴力程序失去了它们的保证作用.
蒂利的《集体暴力的政治》从政府能力、民主程度来探讨集体暴力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差异,横轴代表民主程度,纵轴代表政府能力,据此可以分为四个象限(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建构坐标的方法在学界较常见,比如有人根据自由化和民主化的程度划分四个象限,然后依次讨论)。国家类型则为:
高能力民主国家:高能力民主制度则强加相对较少的的规定性行动,但是在执行这些规定性行动时非常严厉。他们支持诉求积极地变成适度的可容忍的行为,禁止广泛的技术上可能的诉求形式。结果,抗争政治偶尔会进入规定性行为(例如,通过抵制服兵役),通常是经由被容忍的行动手段而发生的(例如示威),但有时借用被禁止的形式(例如秘密攻击政府财产)。这些一般性结论可适用于德国、日本这样的制度。


高能力非民主国家:高能力非民主制度规定了广泛的诉求行动。只有少部分被容忍的集体行动空间,禁止了许多技术上可能的行动。这种广泛监视和镇压的结果是,一方面最小化抗争政治的范围,另一方面也将多数抗争政治列入禁止范围。虽然少数被容忍的行动被广泛运用,但是,集体诉求者始终冒被禁止和报复的风险。这种制度下的集体暴力主要通过高能力政府的系统性客观暴力来展示,但不满的集体诉求者一旦被激怒,也可能采取更为暴力的形式。这样的国家包括伊朗、中国等。
低能力民主国家:低能力民主制度容忍更加广泛的行动,禁止相对更少的行动。抗争主要发生在规定性行动方面(比如抵制税收、征兵),行动也大多发生在被容忍的范围之内,很快抗争就转变为被禁止的诉求形式。如果政府缺少保护权利、容忍冲突的手段,各种行动者就会集体努力,以他们自己的手段追求利益。这种情况出现在诸如比利时、牙买加的制度中。
  低能力非民主国家:低能力非民主制度由于缺乏监视能力,所谓鞭长莫及,而不得不容忍相对广泛的行动;他们不能全面打击各种行为,只能相对集中控制某些行为,然后进行公开处罚(抓住行动者时),结果,这种制度中的抗争政治主要发生在规定性行为之外,但是扩大到有限的被容忍和禁止的行动的范围,多数行动则指向部分自治的权力中心。政府的低控制能力使得渗透和组织能力非常有限,而且由于本身的非民主制度,公民保护相对有限,这样的社会容易变成丛林社会,这种制度下的国家,集体暴力程度最高。这些概括性结论适用于刚果、索马里等国家。
  政府能力包括渗入社会的能力、调节社会关系、提取资源、以及以特定方式配置或运用资源的能力;按照蒂利的定义,民主意味着,“在政府权限内,社会成员与政府机构保持着广泛而平等的关系的程度,他们对政府人员和资源实施集体控制的程度,以及享有政府机构武断行动的保护的程度。”原则上讲,对资源不实施显著控制的政府不会维持多久;在另一个极端,哪怕说极权主义制度,没有一个政府能够达到绝对控制,即使是纳粹主义、斯大林式的恐怖社会也没能做到统治制度内所有资源、活动,极权主义是向政府能力绝对控制的无限靠近;同理,这世界上的绝对民主也不存在。政府机构直接涉及的集体暴力的比例随着政府能力的强弱而增加或者减少。政府能力越强,发生集体暴力的比例要高于底端(并不是指纯粹集体暴力的数量,而是说所有暴力遭遇的比例)。原因:高能力政府监视着大部分诉求互动,然后干涉那些政府机构不同意的互动(有时伴随着暴力结果);高能力制度密切监视着那些非政府组织从事的政治互动;高能力制度对非政府行动者增加了可能的成本;高能力政府扩大了所有现有暴力手段的分享范围,并攻击那些独立使用这种手段的集结;高能力制度对其他方存在着广泛的需求,并且以伤害为威胁支持那些需求。
集体暴力通常随着民主化而减少。一般而言,民主制度中的集体暴力要比非民主制度中的集体暴力要少政治参与的扩大、政治权利的扩张与平等化、用非暴力手段表达诉求的规范化等因素都抑制产生暴力抗争的过程。民主会尽可能降低集体暴力,但并不等同于集体暴力的消失。民主的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曾经将日裔美国人赶进集中营;其次在民主化的道路上,当赌注关涉到在民主制度中谁输谁赢的问题时,斗争经常变得更加暴力。民主化潮流经常伴随着国家间暴力战争、国内战争和革命,这些事例包括1847年独立联盟战争后的瑞士、内战后的美国、1871年巴黎公社之后的法国、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日本与德国的部分民主化进程。斗争既先于民主化,之后又伴随着民主化。
在所有的制度类型中,大量集体暴力是作为诉求结果而发生的,也就是说一般不是以暴力开端的:士兵射杀和平的非暴力请愿者,非暴力示威者被激怒,比如开始打碎窗户,互为竞争者的宗教游行参与者开始粗暴地对待彼此,等等。在非暴力诉求和暴力诉求的机会之间,存在着粗略的对应性。例如,在高能力非民主制度中,比如此国,论集体暴力的数量,政府层面完虐民间。但民间更多的集体暴力反抗形式则起因于被禁止的行动;相反,在高能力民主制度中,多数暴力起因于被容忍的行动。
蒂利认为,若先将政府发动战争放到一边,暴力的总体水平(注意:是总体水平而不是数量)在低能力制度中更高,不管该制度是民主的还是不民主的。同时,他也认为,如果没有必要涉及政府间关系的话,民主能够抑制国内政治暴力的发生。因此,集体暴力的总体水平像下面这样:
高强度暴力——低能力的非民主制度
中强度暴力——高能力的非民主制度、低能力的民主制度
低强度暴力——高能力的民主制度
在诸如刚果、索马里这种低能力的非民主制度中,暴君能够自由地使用强制力,当政府官员抓住他们的敌人时他们能够使用暴力惩罚,但由于低控制力,暴力手段被广泛地分配到其他政治行动者那里;在诸如比利时、牙买加这样的低能力民主制度中,除了最初的非暴力冲突螺旋式地变成了暴力冲突外,很少有政府官员参与暴力镇压——因为能力限制,政府机构并不充当第三方协议的实施者,更不会充当抑制者。
在诸如德国、日本这样的高能力民主制度中,日常诉求的暴力水平很低,政府也相对较少地使用暴力手段,但是在这种制度中,政府机构也广泛涉入集体暴力。具有讽刺意义的是,这种净效果放大了暴力发生的政治影响,成为一种政治赌金;在诸如伊朗、中国这样的高能力非民主制度中,政府拥有广泛的暴力威胁,政府机构经常介入集体暴力,但是集体暴力发生的真正频率有很大的可变性,它取决于对不同意见的开放与封闭机会。不同的政治制度会影响集体暴力的水平与形式,蒂利的研究给了我们一个较好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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