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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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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 16: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与市民社会》读书笔记
《国家与市民社会》一共收录了25篇论文,按着内容的划分归纳为四部分,分别为:市民社会概念的厘定,试图反映市民社会理念从与政治社会不分,此后逐渐与国家相分离直到最后经社会与国家互动而形成第三域,即市民社会的演化的内在理路;市民社会与社会整合、国家政权建构、民族主义以及军事政治等重大问题的研等重大问题研究的勾连;市民社会模式对中国历史与现状所做的具体研究,主要围绕美国汉学家、中国大陆及台湾论者援用市民社会模式所做的研究,同时侧重于对当下研究的反思及论辩;全球化影响下的市民社会研究与全球市民社会问题。
在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政治社会”、“文明社会”三者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分。“CivilSociety" 一词既可译为市民社会,又可译为公民社会,还可译为文明社会,它本身也包含有这样三重意思。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往往同时在上述三重意思上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
城市的出现是古希腊罗马从野蛮走向文明、从部落制度走向国家的标志,也是它们区别于周围野蛮民族的标志。古希腊罗马学者往往用“市民社会”概念描述城市或城邦的生活状况。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了"Poltike Koinonia”(Political Society/Community)的概念(拉丁文译为“SocietasCivilis")。“Politikekoinonia"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是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具体来说是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①。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城邦的形成要晚于家庭和村落这两种共同体,但它在道德上却是最高的共同体,只有在这种共同体中人们才有可能过上最美好的生活。城邦是由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构成的共同体,公民享有参加政治共同体各种活动的基本权利。但是,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享有上述权利者只限于具有同等地位的少数人,奴隶、妇女、外邦人是被排除在外的。亚里土多德奠定了古典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
“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在公元前一世纪明确了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的含义。根据安东尼.布莱克在《布菜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中的解释,在西塞罗那里,市民社会“不仅指单个国家(特别是共和国一笔者注),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西塞罗是同时在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和文明社会三重意思上使用这一概念的理论家中的最典型的代表。在西塞罗看来,市民社会作为一种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与野蛮人的社会或野蛮状态有着重要的区别。首先,它作为一种城市文明,有着自己的都市文化、工商业生活等;其次,它作为一种政治文明,有着自己的法律和政府,这些都是人民的共同财产,共和国乃是“人民的事业”;最后,它是一一个道德的集体,其目的在于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它用道德的纽带把人们联系起来。
随着基督教在罗马帝国中的力量日渐强大,政治思想家们的注意力逐渐从研究作为-种文明社会的城邦或共和国转向研究教会与国家的关系,试图解决这二者各自的权限问题。教会理论家和帝国理论家分别为教会和王国所应拥有的权力进行论证,原来用于描述城邦或共和国生活状况的市民社会概念就被弃而不用了。直到公元13世纪,这种状况才发生变化。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被译为拉丁文(始于公元12世纪)后不久,教会理论家和帝国理论家都开始从亚里士多德的市民社会(在亚氏处意为政治社会或政治共同体)思想中寻找理论武器。托马斯阿奎那这位神学大师也求助于亚里士多德的有关思想为教皇的统治权辩护,尽管亚里士多德原本具有强烈的世俗主义倾向。托马斯阿奎那首先承认国家是由于人们天然地要过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但同时又认为人和人性都是上帝的创造物,因此上帝才是国家权威的真正来源。阿奎那也承认国家或政治社会的目的是引导公民实现最美好的生活,但他接着指出,最美好的生活不仅包括物质上的丰裕、和平与安宁,而且也包括与上帝共享天伦之乐,而这-点只有通过神权的高扬才能做到。阿奎那就是这样把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加以改造,来为教权高于政权的观点辩护。公元14世纪,一些为国王辩护的思想家(如巴黎的约翰和帕度亚的马西略)也开始从亚里土多德的市民社会思想中寻找理论依据。他们继承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坚持认为政治共同体或国家乃是一一种自给自足的社会,它既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又能满足人们的伦理需要。他们认为国家的权力不需要教会批准,单凭它在道德上的利益就能证明其正当性。他们据此坚持国家对世俗事物的全权,反对教会拥有强制性权力和侵犯世俗权力。总之,14世纪的人们所重新使用的市民社会一词,主要是指政治社会或城邦国家,其内容并没有超出亚里士多德以及西塞罗赋予此词的含义。
公元17世纪至18 世纪,当一些契约论思想家(如洛克、卢梭、康德等人)反对为专制王权提供理论依据的君权神授思想时,市民社会概念再次受到重视。在这些契约论思想家那里,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乃是同义词,与此相对应的则是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他们所说的自然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无政府状态,自然社会实际上是一种前国家社会,他们认为人类最初曾处于这种状态或社会之中。契约论思想家们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和评价大不相同,但-一致认为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由于有着自身不可克服的种种弊端(如缺乏和平、安全、人身保障等等)必然要过渡到市民社会或政治社会,而这种过渡是通过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用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自愿让渡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给国家以换得后者的保护而完成的。就这样,契约论思想家摧毁了君权神授说,把政府权威的来源从上帝那里转到了民众那里。洛克、卢梭等人还进而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以反对霍布斯等人坚持的君主享有绝对权力的观点。在契约论思想家那里,市民社会理论成为反对君权神授思想的重要理论武器。
总之,在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那里,市民社会概念的使用呈现出以下三个特征。首先,他们对这-概念的使用具有强烈的道德判断意味。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往往有意无意地坚持文明状态或文明社会一野蛮社会 (契约论 思想家称之为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的二分法。在他们看来,处于野蛮状态之中的人们,由于只有家庭、村落乃至部落这样的社会共同体而没有政治共同体,因此无法过上快乐而有道德的生活。只有当人们自愿组成政治共同体时才能过上最美好的生活。政治共同体的出现表明人类理性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首要标志。其次,他们往往在政治社会的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承认在市民社会中存在着家庭、私有财产、工商业生活等,但他们认为这不构成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因为这些要素在野蛮社会或自然社会中也同样存在。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在于它拥有政府和法律这样- -些政治文明因素,它也因此而被称为文明社会。最后,他们所讲的政治社会乃是一一种公民社会,这是建立在共和政体基础上的一- 种社会。如前所述,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的政治社会概念是用来描述古希腊城邦或罗马共和国的生活状况的,这种城邦或共和国都是以共和政体为基础的。中世纪思想家所用的市民社会概念是指城市国家,它也是以共和政体为基础的。契约论思想家把父系权威及其体现专制王权归入自然状态或自然社会之列,认为政治社会是建立在共和政体基础上的。在共和政体中,政府的权威来自民众的同意,政府的目的是保障民众过上幸福的生活。在以共和政体为基础的社会中,个人只有作为公民而存在,只有参加到政治共同体的生活中去才有意义。在他们看来,公民角色在道德上要高于个人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个人所参加的政治生活也要高于个人的工商业生活,因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人首先是- -种政治动物和社会动物。基于以上原因,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往往把政治社会与公民社会等同起来。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学者用“市民社会”的概念,来描述城市或者是城邦的生活状态。公元17到18世纪,当一些契约论思想家反对为专制王权提供理论依据的君权神授思想时,市民社会概念再次得到重视。但是在这一时期,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仍然没有很大的区别,是与自然社会(无政府状态)相对的一种社会状态。这种自然社会,缺乏和平、安全、人身保障,必然要过渡到市民社会或是政治社会。这种过渡主要是通过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来过度自己的部分乃至全部权力给国家以换取、国家对自身的保护和相关保障。
这些学者中,例如洛克在其《政府论》提到“政府除了保护财产之外,没有其他目的”意味着国家不能对市民社会上做出任何决定,只是服务于市民社会。主张市民社会对国家具有裁判权,国家的权力来自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
孟德斯鸠他并没有把那种将市民社会与国家予以界分的观念接受为自己的模式,以替代专制统治的模式。他力图在市民社会和国家以外构设出第三种标准。卢梭认为的市民社会就是政治国家;康德则在它的基础上,这一时期开始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建构,客观上来说给后期市民社会理论的确定做了必要的准备和铺垫。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看作是私人利益的体系,认为个人是市民活动的基础,也重视在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作用,认为市民社会依附于国家。(国家高于市民社会)马克思:马克思把黑格尔意义上的狭义的“市民社会”作为整个社会的决定要素,并将“市民社会”等同于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社会”。
黑格尔在吸收上述思想家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明确的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区分开来,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其中《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关于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代表作。将市民社会定义为: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需要的体系:多样化的个人需要可以分为三类,直接的或自然的需要、观念的精神需要、(劳动)把二者联系起来的社会需要。(劳动和分工产生的等级,作为社会共同体将人们联系起来);自治性团体(同业公会等)都是构成市民社会活动的重要因素。需要通过司法机关来消除对所有权和人身的侵害,也需要通过警察来制止各种可能损害他人的不法行为。(个人于国家、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紧密联系起来的中介,培养公共精神)。黑格尔是较为完整系统的提出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第一人,基本阐明了市民社会的特征,(缺陷:从伦理角度出发、而非现实)
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政策就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化为市场经济体制,这也就意味着国家开始放权与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社会拥有比以前更多的自主权和发展的空间,将全能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大环境的背后蕴藏的逻辑值得我们深入挖掘,分析具有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正在兴起的原因:传统文化:崇尚道德,仁爱的思想;执政过程中的法治和各项法律政策的完善,来保护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也是我国市民社会发展壮大的重要体现。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引发思考,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两者的发展互为条件缺一不可。当前我国一直在强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管理走向治理。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也不可能实现治理现代化。治理的基础建立在市民社会上,两者关系相辅相乘,个人的自我约束和自治能力比国家对个人的强制管理 要更为有效,且可持续。牵涉到利益分配的时候,需要各利益集团进行自我协商,进行反复的博弈,最终达成的利益分配结果,不会是双方均等,但是也是将相对意义上的公平最大化,以维持治理体系的稳定和合理性,维持一个国家、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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